第一条 会名:湘潭市汽车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湘潭市内(含所辖县市区)有经营资格的汽车贸易商、厂家产品代理商、销售商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汽车贸易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树立汽车贸易商良好的形象,维护汽车贸易行业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湘潭汽车贸易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湘潭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在湘潭市河东大道168号湘潭汽车城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㈠贯彻实施汽贸行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㈡研究汽贸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营销信息。
㈢组织行业学习培训和政策知识咨询
㈣制订业内自律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
㈤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
㈠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㈡按约定交纳会费
㈢热心参与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㈣在本市经营汽车有相当的规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㈠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主办的学习和交流活动权
㈢向本会申请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㈣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后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任期二年,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学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
㈢代表本会对外协调工作关系,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㈡办理会长交办的工作
㈢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行业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缴纳会费、赞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主要用于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务开支,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聘任工作人员工资开支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其它开支。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按财务制制度执行,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历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及本会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大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商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6年5月 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