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鑫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06年12月成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二手车交易、咨询、评估、寄卖、带购、检测维修、过户等服务。
市场共投资200多万元,市场占地5000余平方米,供车辆交易场地300余平方米,可停放交易车辆60多台,设有经济室7间,交易大厅80平方米。
市场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管理。我们本着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互惠互利的宗旨,为广大的二手车交易顾客提供丰富、真实的交易信息和专业服务。
二手车交易须知
一、凡本单位或个人进行二手车交易,卖方必须进入湘潭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到市场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和填写登记表,待市场部验证后认可,方可交易,成交后到交易厅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后,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二、交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卖方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蒸合法有效。如属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置证明。
3、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及交强险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4、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的车辆。
三、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机关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二手车交易应提供如下资料
1、 车管所开具的审批单。
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 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原始购车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的二手车发票复印件。
5、 买卖双方协议书原件。
6、 如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车辆应提供资产处置证明。
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车交易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辖区内,凡在湘潭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需要交易的,须进入湘潭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二手车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富贵及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二手车必须是使用时间、行驶里程和车辆种类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合格,且经《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库》查询比对,属非盗抢车辆。
第四条 凡在市场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经纪人资格证,遵守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服从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交易双方应主动交纳,二手车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并使用统一发票。
下列车辆禁止交易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车辆禁止交易:
1、 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 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过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3、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 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与登记证书不相符,或者凿改迹象的车辆。
6、 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 不具有相关证明、凭证的车辆。
8、 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湖南三鑫二手车交易市场